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再次延长2009年新增入法检目录商品过渡期
发表时间:2010-01-08     发表评论

  近日,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获悉,为保持外贸稳定增长、支持外贸企业发展,国家质检总局决定第三次延长2009年1月1日新增入法检目录或增补进(出)口海关监管条件商品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

  过渡期内,检验检疫机构对2009年新增入《法检目录》或增补进(出)口海关监管条件的商品,按照产地申报、口岸放行的原则接受企业申报和出具通关单,不收取检验检疫费用。

  2008年底,国家质检总局对《法检目录》进行了调整,从2009年1月1日起,将部分初级纺织品、矿产品、工业原料、皮革制品、五金工具、小家电产品、部分石材等647种商品调出,不再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监管;将部分烟草代用品、可用于食品添加剂的化工产品、日常生活用品、婴幼儿及儿童服装、衬衣睡衣泳衣、家用电器、卫生器具等357种商品新增纳入《法检目录》或增补进(出)境检验检疫监管。2009年1月,质检总局决定对新调入商品实行半年的过渡期管理,2009年6月,过渡期再次延长半年。

 

稿件来源:中国纺织品出口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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