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1号文件提醒企业 反倾销税征收期限可延长
发表时间:2010-01-09    作者:张艺 发表评论

  昨日,商务部发布了2010年第1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有权提出延长要求

  公告指出,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在相关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如今年6月17日到期的水合肼反倾销税可照此执行。

  广东省公平贸易局局长陈立鹏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事实上该政策一直存在,也是WTO反倾销协议中主要的精神。通常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是5年,5年期满,没有提出申请就得结束。如果企业认为不能“日落”,且“日落”损害的可能性仍存在,在措施期满的60天前提出申请,就进入“日落复审”程序。

  业内人士表示,商务部发公告提醒企业可申请“日落复审”的事件极为少见。陈立鹏说:“企业的这种法律权利本身是存在的,通常不赞成日落’的是原告,原告会主动提出。商务部日落’前强调这个政策意在提醒部分中国企业,这个反倾销措施快到期了,让相关利益方知道,你有权利提出进入日落复审’程序。”经“日落复审”,调查机关可以裁决维持原始调查的结果,也可以取消反倾销措施。“若维持,通常延长的时间也是5年。”陈立鹏表示。

  鼓励企业自我保护

  第一纺织网总编汪前进对记者说:“这跟目前对中国反倾销愈演愈演有关系。”他表示,一方面去年来中国不断受到其他国家的反倾销制裁;另一方面,自去年下半年来,我国对其他国家的制裁也越来越多,政府在提醒中国企业提高主动自我保护意识。

  据了解,近期其他国家和地区对我国进行反倾销税延长的事件屡见不鲜。去年12月底,欧盟最终决定对我国输欧皮鞋维持征收反倾销税15个月;1月4日,美国启动对原产于中国、智利、印度和印尼的蘑菇罐头进行反倾销快速日落复审调查。

  ■链接 日落复审

  所谓“日落复审”,就是在征收产品反倾销税5年期满进行的行政复审,又称期满复审。期满之前的合理时间内,国内产业或其代表提出有充分证据的请求而由主管机关发起复审,若在该复审中主管机关确定终止反倾销税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则可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在复审期间,原反倾销税继续有效。

稿件来源: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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