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拉克对中国企业开展投资合作的保护政策
发表时间:2011-04-23    作者:驻伊拉克经商参处 发表评论

  伊拉克法律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财产保护依据。伊拉克宪法第23条(第二段)规定禁止征用在伊拉克投资兴业的外国投资者的财产,除非它是“为了公共利益并给予公正的赔偿”。宪法进一步规定,这一条款亦受法律约束。2006年颁布实施的投资法第12条款(第三段)还保证“不没收或国有化外商投资项目所涉及本法规定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除非该项目得到最终司法判决”,但该条款由于缺乏实施条例使法律在实践中的适用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外国投资者是否享有符合国际标准的免除征用和得到补偿的权利,取决于伊拉克国内实际执法情况或两国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来进行约束。中国尚未与伊拉克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隶属于伊政府内阁的伊拉克投资管理委员会根据该项法案负责相关外资政策制订、执行和外资企业监督管理保护等。

 

稿件来源: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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