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丹与乔丹体育之争 躲在幕后的耐克得利
发表时间:2012-03-05     发表评论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IPAD风波还未平息,2月23日,美国前篮球运动员Michael Jordan宣布,拟向中国法院起诉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体育”),涉嫌侵犯其姓名权。

  2月26日,乔丹体育做出正式回应:“乔丹体育没有蓄意使用Michael Jordan的姓名,乔丹体育的企业名称享有商号权,对‘乔丹’等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我国法律保护。乔丹体育尊重Michael Jordan在篮球领域所取得的运动成就及贡献。”截至当晚,乔丹体育仍未收到国内外任何法院的应诉通知。

  谁的“乔丹”?

  据了解,乔丹体育自2000年6月起即开始使用中文“乔丹”作为公司商号,名称获得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并由福建省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使用中文“乔丹”及图形等作为注册商标。在过去20年中,出于维护知识产权、品牌拓展等原因,乔丹体育还先后注册了100余件并未使用的防御性商标。其中,“乔丹”图形及中文文字商标分别于2005年和2009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已被广大消费者所熟知。20年来,乔丹体育已在品牌建设方面直接和间接投入数十亿元。

  乔丹体育法律顾问指出,乔丹体育对企业名称享有商号权,符合《民法通则》、《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主要商标及防御商标也全部取得了《商标注册证》,享有专用权,均受中国法律保护。

  事实上,自2000年6月乔丹体育成立起,Michael Jordan本人从未就其姓名及中文“乔丹”注册商标事宜向乔丹体育提出过异议或进行过接触,乔丹体育也始终注意在各种场合表明与Michael Jordan先生无直接关系,并强调和Michael Jordan先生不存在任何商业合作活动。

  蹊跷的时间点

  同时让人疑惑的是,MichaelJordan恰恰选择在乔丹体育首发申请获准、即将挂牌上市之际,突然提出诉讼,其起诉内容包括:要求法院确立乔丹体育停止这种侵权行为;澄清该公司品牌和迈克尔·乔丹本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同时也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

  公告中称,“乔丹体育自2000年6月起即开始使用中文‘乔丹’作为公司商号,使用中文‘乔丹’及图形等作为注册商标,在过去12年中,出于维护知识产权、品牌拓展等原因,乔丹体育还先后注册了100余件并未使用的防御性商标。”并且“乔丹体育依中国法律对企业名称享有专用权,对中文‘乔丹’等注册商标亦享有商标专用权,该等权利均受中国法律保护。中文‘乔丹’及图形商标分别于2005年及2009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已经被广大消费者所熟知。”

稿件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第一纺织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本网专稿”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第一纺织网所有,转载请注明“第一纺织网",违者,本网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第一纺织网转载的所有的文章、图片、音频、视频文件等资料的版权归版权所有人所有,本网站采用的非本站原创文章及图片等内容无法一一和版权者联系,如果本网站所选内容的文章作者及编辑认为其作品不宜上网供大家浏览,或不应无偿使用(涉及费用问题,需要删除“不宜上网供大家浏览,或不应无偿使用”)请及时用电子邮件:martin@setways.com通知我们,我们会在第一时间删除,避免给双方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相关资讯
  •  
  •  焦点新闻
网站背景 | 公司简介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产品与服务 | 信息定制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2005 - 2014 www.webtex.cn, All Rights Reserved
企业营业执照认证: 沪ICP备100391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