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调整反倾销复审中的抽样方法和“全国统一税率”的做法
发表时间:2013-11-07    作者: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发表评论

  2013年11月4日,美国商务部宣布,修订两项涉及反倾销复审调查的政策和做法。
  一是关于反倾销复审中强制应诉企业的抽样问题,美商务部将有条件地采用统计学抽样的方法。该抽样办法将根据进口数量把企业分成不同的区间,然后采用“概率—比例—规模”的方法在不同区间的企业间进行抽样。该抽样方法适用的前提条件是:(1)相关利害关系方要求采用该方法;(2)商务部有足够的资源审查至少三家企业;(3)最大的三家企业进口量未超过进口总量的50%;(4)美商务部认为或怀疑最大的出口商在定价方面有别于其他出口商。
  二是关于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全国统一税率”的复审问题,美商务部不再对适用该税率的企业进行复审,除非有利害关系方提出要求。如果某家企业在反倾销原审中不符合分别税率资格,将被认定为“全国统一税率”企业,美商务部不再对其进行复审,可直接指示美海关按照该税率清关,不必等到复审调查结束。
  上述修订将于2013年12月4日起执行。

稿件来源: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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