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委调整染色机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政策
发表时间:2013-04-15 发表评论
近日,根据我国国内相关产业发展情况,中国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规定,从今年4月1日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染色机、直流场设备、新型农业机械等装备有必要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据了解,企业在今年4月1日~12月31日期间进口规定范围内的零部件、原材料申请享受进口税收政策,应在4月1日~30日期间按照财关税[2009]55号文件规定的程序提交申请文件,凭受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可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有关零部件及原材料放行手续。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4月1日~30日期间受理的申请文件,应在5月15日前,一并将申请文件及初审意见汇总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此外,此次调整取消了液压支架等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税政策;调整直流输变电设备、交流输变电设备等装备的技术规格要求;调整六氟化硫断路器、PTA工艺空气压缩机组、大型空分设备、刮板输送机等装备的进口零部件清单。
稿件来源:中国纺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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