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修正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驰名商标”广告功能被禁
发表时间:2013-09-05     发表评论

  近日,备受社会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本次商标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集中在三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方便申请人注册商标。增加声音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增加“一标多类”商标注册申请新方式;开放了商标注册的电子申请;增加商标局与申请人的商标审查沟通程序;增加商标审查与审理工作的法定时限;重新构架商标异议程序,将以在先权利为由提出商标异议的主体由任何人修改为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商标局经审理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的将直接准予商标注册。

  二是进一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规定只有商标局、商评委及人民法院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才能认定驰名商标,并明确驰名商标不能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规定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明确禁止抢注因业务往来等关系而明知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规定商标注册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实际使用的,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增加商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要求其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不得代理具有抢注情形的商标注册申请,不得注册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以外的商标。

  三是进一步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明确故意为侵权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属于商标人侵权行为;提高商标侵权行为罚款的数额,增加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定惩罚性赔偿;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将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判定的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

稿件来源:中国第一纺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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