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几匹窗帘布也吃著作权官司!小商户叫屈:为啥不告生产厂家,“钓鱼维权”合法吗?
发表时间:2021-06-30    作者:叶晓丹 发表评论

  窗帘是家居必备品,但看似不起眼的窗帘花型,却成为浙江地区著作权维权的一大热点。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窗帘+花型+著作权”关键词检索,从地域分布来看,浙江省案件较多,有200多例。而2020年一年,共计21起诉讼案件,其中20起与浙江有关,大部分又涉及地处柯桥的轻纺城商户。

  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近年来,知识产权领域的保护意识升温,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也逐渐增强。而窗帘花型属于美术作品,也归属著作权范畴。

  何以针对窗帘花型的维权屡见不鲜?商家为什么会突然收到律师函被告侵权?被告的商户为何觉得冤枉?是钓鱼维权、过度诉讼?著作权维权背后出现产业化了吗?

  不被人注意的窗帘花型,是著作权人权利保护的一个缩影,它背后的“维权”江湖在现实冲突中呈现了复杂、多维、参差的边界。

  商户:进了一款花型,被告侵权了

  在中国轻纺城(北联)窗帘布艺市场一楼开店的张涛吃了一起“官司”。

  提起此事,张涛心中仍有不忿,“就像‘钓鱼’一样,来店里买了几米布,然后没过多久就收到了他们的律师函,告我们侵权。”

  张涛的窗帘批发门店原本卖素色窗帘较多,但门店生意不是很好,去年他从进货厂家那儿买了一款有花型的窗帘挂在门店,结果没挂几天就收到了律师函。

  “我去和工厂沟通,说他们生产的窗帘花型侵权,工厂说‘没有啊,别的批发商都在卖,没问题’,事实确实是这样的,像我被告的那个花型,市场上也有其他商户在卖。”对方向其索赔一万元,愿意赔钱可以私了。张涛说,这个事情至今还在处理。在交涉中,他曾表示自己并非生产窗帘花型的厂家,只是经销批发,让原告告厂家,但对方却说“告厂里比较麻烦,批发销售也是侵权”。

  在轻纺城,商户习惯将申请了版权的花型称之为“包版”。记者走访了批发市场十余家窗帘批发商户了解到,窗帘花型每年在市场里流通的数量非常多,而且更迭频率高、流行时间短。对于商户来说,很难提前预判什么花型好卖或不好卖。因此一般都会将有花型的窗帘放到市场售卖,试水一段时间,如果销量好,再申请包版。

  商户李为告诉记者,包版意味着如果这个花型被自己注册成功之后,那么在批发销售环节,只有他这一家店铺能做这个花型的批发。其他家如果有卖一样花型的,一般会先告知这些商户,这个花型被包版了,请他们撤了不要再卖,如果说过了仍继续卖,那会考虑走法律途径。

  李为强调,“其实市场里的商家‘搞’市场里的人很少,但现在有一帮人,专门搞花型侵权诉讼,商户完全不知道,起诉书就已经到你家了”。

  另一家批发窗帘的商户王林在提及花型侵权的现象时,感慨自己暂时没遇到过,但真的也希望不要遇上这群人。“就感觉有人专门赚这个钱,看市场上什么花型有在卖,他们偷偷去申请包版,市场其他商户不知情的情况下照常售卖批发,等他们把版权申请下来之后,就去这些在售的商户买几米布,把销售记录作为证据,然后再起诉。”

  不过,在走访过程中了解到,轻纺城批发市场里的商户,也有因自己包版的窗帘花型被侵权而走法律途径维护权益的。

  2020年,杜梦发现自己工厂生产、门店销售的包版花型,市场上有其他商家也在销售,于是去对方门店买了几米布,以此为证据,杜梦委托律师走诉讼程序。不过,杜梦介绍,到目前为止,官司还没正式开打。

  21个判决案件:原告胜多败少

  如果以2020年做定量分析,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窗帘、花型、著作权”,则共有22份判决文书,其中有20份涉及浙江省,被告主体多数为绍兴柯桥轻纺城的商户。

  记者在走访中也了解到,对于绝大多数个体商户来说,没有人力物力去应对诉讼流程,因此最终走司法程序的,仍属少数,绝大部分以双方私下和解告终。

  针对纺织面料花型的版权问题,6月24日,轻纺城(600790,SH)证券事务代表马晓峰告诉记者,这一直以来都是市场的难点,不过,近年来浙江省政府在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批发市场里工商、司法都有驻点,帮助市场商户协调此类纠纷。这两年商户与商户之间的版权纠纷,比之前缓和一些。“但是市场之外的人申请了版权,再来市场里维权的情况,这种就比较难说”。

  上述判决共涉及22件著作权作品,也出现了同一名原告起诉多家侵权主体的案例。其中一告三的原告有一家,一告二的原告有两家。

  此外,还有一个被告主体同时被多家原告告上法庭的情况。数据统计,涉及一例侵权案件的被告有17家,涉及2例侵权案件的被告有2家。

  从判决结果来看,21例案件中有19例原告胜诉,2例败诉。总体来看,呈现胜多败少的形势,赔偿的金额在1万-9万元区间。

  在这些统计数字背后,维权者和商户间的交锋,凸显了当下窗帘花型著作权保护过程中的矛盾。

  例如,其中一份判决书中披露,原告沈某独立创作的美术作品申请版权、投入生产经营后,发现被告吕某未经许可,通过吕某注册的微信售卖印有该花型的窗帘布。然被告吕某辩称,原告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花型原告享有著作权,因为涉案花型元素简单,且早流行于市场。同时吕某提供了相关证据。

  法院判决显示,被告吕某提供涉案花型早流行市场的证据,虽与原告的美术作品有相似的地方,但不能仅因基本元素种类一致直接否定创作人的创作成果,最终法院判决原告胜诉。

  不过,在另一起案件中,情节和上述案例颇为相似,被告潘某提出,第三方网站早于原告登记日期就已将案涉美术作品作为共享素材予以展示。

  最终法院判决认定,作品登记证的确可以作为认定著作权人的初步证据。但是,作品登记系自愿登记,版权登记机关只做形式审查。实践中,重复登记、将他人作品或作者不明的作品声称为自己作品并予以登记的情况屡见不鲜,故作品登记证不是确权证书,只是时间证据。如果在作品登记之前,所涉作品早为他人在公开领域使用,即不能仅凭在后的作品登记证认定作品登记人为著作权人。本案即系该情况。潘某提供的第三方网站共享素材中的美术作品上传时间远早于原告作品登记时间。最终法院判决原告败诉。

  告经销商不告厂家,纠纷有怎样的复杂性?

  结果走向相反的两个案件,也让我们看到了窗帘花型维权背后的复杂性。知识产权三大领域:专利、商标、著作权,专利和商标都需要审查机制,而著作权则不同,它实行的是自愿登记制度。

  在轻纺城和商户的交流过程中,面对近年来频频发生的窗帘花型侵权问题,商户们更多的疑惑和鸣屈在于,“商户是经销商,只是销售流通环节,为什么原告不告生产环节的厂家?花型都是厂家生产什么,商户就进什么货。”

  “同一个花型,有的著作权人告好几家商户,且集中委托某几家律所,是不是存在维权产业化的情况?一家赔偿一两万,找到5-10家侵权的商户,可能原告维权的收益比商户一年收入还要多?”

  “如果本身有工厂的批发商户开发出来的花型,先看市场好坏再决定包版,但在他们包版之前,就已经有人抢先申请了,这岂不是别人拿着商户的花型来告商户侵权?”

  6月11日下午,绍兴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目前柯桥区窗帘花样执行的是《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1994)》,按照1994年的办法,实行的是省域登记的模式,省域之间的数据是不连通的,每个省域之间的标准也不一样,所以以往省域间的著作权作品存在数据壁垒、数据孤岛的问题。

  另外,在当前的情况下会出现这类情况:即A省如果登记标准比较严格,对于一些相似的、或者说达不到A省标准的著作权作品不予以登记,但若B省或者C省的标准较A省宽松,申请人可能会出现其作品在A省不予登记,但可以在其他省份登记的情况。

  上述工作人员表示,通过异地登记成功,再来浙江省内进行维权,他们了解到的案例中不乏此类情况。此外,还存在一些过度维权、恶意维权、甚至不乏维权产业化的现象。

  “对于确实是侵权的情况,我们是鼓励双方走行政调解,或者说司法诉讼,这个都是可以的,但是据我们统计,绝大部分著作权人直接都是通过律师来的,通过行政和司法途径的非常少。”

  根据《著作权法》第54条规定,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书面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钓鱼维权”,可厚非乎?

  针对告经销商而不告厂家的问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吴婧倩表示,权利人在维权时,为了从源头上打击抄袭和盗版、实现更好的维权效果,其实更希望能够对侵权厂家进行打击。但是以侵权为业的厂家往往警惕性很强、十分隐蔽,权利人难以获悉侵权厂家的线索,通过普通民事诉讼甚至难以找准适格的被告。在以往的品牌维权实践中,一些知名品牌会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搜集线索、追根溯源到侵权厂家,再通过民事、行政、刑事等各渠道进行维权。但是一些力有不逮的权利人,可能无法通过有效的手段获得侵权厂家线索。

  为什么会起诉销售方?吴婧倩表示,基于过往实践,权利人一般有两个出发点:一是通过起诉销售方能够在市场层面上尽快制止侵权,并且能够获得一定的侵权赔偿以弥补损失;还有一种是希望通过起诉销售方进而能够从销售方的举证获悉厂家信息并追加厂家为被告,从根源上制止侵权、实现其维权目的。

  登陆A股时间不久的家纺企业众望布艺2020年年报中披露,公司通过常年持续不断研发,已拥有面料花型1789套,款式26859种。众望布艺在年报中提及“设计往往被视为布艺产品的灵魂,直接决定了一个公司产品的品质和市场定位。2019-2020年,设计费用支出占研发费用支出的40.64%和42.74%”。

  当然,上海文飞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飞律师表示,目前市场上也存在有些主体恶意抢注版权,对于不属于其自行设计的花型到版权局进行登记,然后以此主张其为著作权人恶意维权的行为,这类情况中确实存在钓鱼维权,恶意维权的问题。

  提及钓鱼维权和维权产业化的情况,高飞表示,比较典型的案例如有些图片公司制作网站,不做权利提示,有意让别人转载,然后再通过诉讼方式要求对方赔偿,这也已经是一种商业模式。其运作路径譬如设立一家知识产权公司,买断一定期限内的版权或者商标权,然后对侵权行为进行搜集和取证,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维权获益。

  吴婧倩表示,维权产业化的问题可能还是见仁见智。一方面,从司法实践来看,只要维权方是利用其合法权利进行正当维权,最终能够获得法院的支持。即使因权利人维权意识提高从而在特定领域维权案件激增形成所谓的“产业化”,也没有什么社会危害性。除非是恶意利用制度漏洞或者打擦边球,在不具备或者伪造相关权利基础的情况下进行恶意的、大量的维权,会形成不好的风气,但是将为法律所制止且最终会消亡。另一方面,不排除也可以倒逼销售方提高著作权保护意识。经过多年的品牌方大力维权,销售方对于品牌(商标权)保护意识明显有加强,但是关于窗帘花型(著作权)的保护意识可能还不充分。因此,目前逐渐高发的窗帘花型维权案件,不排除也将沿革品牌维权的路径。

  此外,站在原创著作权人立场来看,窗帘花型特别是热销窗帘花型,开发、设计、推广,都需要花费时间、金钱和人力成本,一旦被盗版特别是在市场上大量流通、低价销售,将对著作权人的原版窗帘的销售产生冲击,给著作权人及其经销商等均造成不小损失。诚然,部分销售者在从厂家进货时并非存在销售盗版花型的故意,但是也将给著作权人造成损失。因此,销售者若能提高保护意识,在采购环节,尽量更规范地去跟厂家签订合同订单,要求提供窗帘花型的著作权证明等,将使得整个市场更为规范,一旦涉诉也能够为销售者的合法来源抗辩打下基础。当然,这还需要时间。

  “销售方也可依法豁免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常务理事姚欢庆教授6月24日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对“窗帘花型”著作权纠纷进行了深入分析。

  “从著作权的角度而言,原则上是无授权不使用。没有经过授权的,那么这不是你的东西,都有可能构成侵权。当然,其中涉及到两个方面问题需要区分开,就生产者而言,但凡生产的窗帘、床单等采用了某一种花型,只要不是生产者自己设计的,都有可能涉及到侵权的问题,这是基本原则,无授权不使用。另外,就销售者而言,往往是从生产者处购买产品,他并不知道生产者是否拥有版权或者得到授权。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著作权法59条(备注附录),如果销售者能够证明产品的合法来源,他其实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销售者其实可以通过第59条来豁免自己的责任。”

  而对于“钓鱼取证”的争论,姚欢庆教授认为,著作权人去门店先买花型布料,再发律师函的行为,是正常的固定证据的举动,“但是我能够理解为什么商户会反映它是一个钓鱼取证,是因为商家非常有可能既是生产者又是销售者。很可能存在的一种情况是,著作权人拿着自己申请的花型,要求商户按样加工,商户都告诉你能生产,且按样生产了。这时候就会落入到陷阱取证的问题,其实商户可能不生产这种花型,但因为著作权人提出按样生产才制作的。”

  对于商家来说,最简单最有效的办法是,客户拿图案来要求商家定做,商家就应该把图案留下,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存在上述陷阱取证的情况,生产商家能够做抗辩。否则,商家如果没有留下著作权人“陷阱取证”证据的话,法律上就可能判断商家本来就生产销售侵权产品,而非对方陷阱取证。

  此外,关于著作权人不接受调解的情况,姚欢庆教授指出,调解方面主要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假冒著作权人,并非真正的著作权人,这类是非常典型的恶意敲诈的情形。另一种是著作权人利用诉讼维权方式,作为一种商业模式牟利,大量诉讼侵权商户并对其提出高额索赔。著作权人是有权选择解决方式的,调解不是必须的程序,但如果著作权人长期的、恶意地来‘敲诈’,相关市场管理方需要有一例又一例的数据累积、建档,有相关记录,事后才有可能对“恶意诉讼”方做专门的指控,否则没有数据统计,恶意诉讼方永远都是第一次,事情就变得很难办。

  同时,针对恶意诉讼等问题,法律也提供了专门的解决机制,但权利人是有权来主张权利的,否则,最后就有可能侵权泛滥。在窗帘床单领域,设计是第一位的。保护原创、保护设计的理念一定要得到贯彻,权利人的保护毫无疑问应该得到贯彻。

  基于此,姚欢庆教授表示,不论是市场管理方还是监督管理部门,都应该做好知识产权数据库方面的工作。只有长期的积累,才能把恶意诉讼者驱逐出去。

  历史的沟壑与科技的弥合

  采购了一次花型窗帘就被告侵权的张涛,说再也不敢去工厂进花型的窗帘了。他说他不知道该去哪里查,花型是别人包版的还是工厂的版,确定不了版权,他害怕又“踩坑”。

  绍兴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省域登记模式下的数据壁垒问题、花型人工比对的确是当前司法行政保护上的薄弱环节。不过,柯桥正在尝试通过科技和技术的力量去解决这些痛点。

  2020年,柯桥研发全国首个“中国纺织面料花样版权数据中心及AI比对系统”,建立“一图一ID”数字身份证,并对其进行“户籍式管理”。

  今年上半年,作为浙江省全域数字法院改革重点应用项目,由柯桥区人民法院研发的“版权AI智审”系统正式面世。审判花样版权纠纷的案件时,法院就可以通过AI比对系统进行版权溯源。上述工作人员介绍,今年柯桥在做一个纺织面料的花样“数智”,希望能够形成对花型等著作权一键式的保护。

  另外,目前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花样等著作权登记还享有财政补贴。上述工作人员介绍,“柯桥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花样登记,已经不用个人或企业来承担费用。只要他们从市场监督管理局这边提交申请,并核发同意,每季度汇总以后,这笔钱将由财政支出。”

  而在打破数据壁垒、数据孤岛方面,早在2019年,浙江、山东、江苏、广东四省版权管理部门联合发起的《四省纺织品花样版权保护联盟协作机制》正式签署,四省纺织品花样版权保护进入全面共享共保阶段。

  需要指出的是,落点到具体而微的纠纷中呈现出了各种复杂性,但从大的趋势来看,当前柯桥当地的窗帘花型著作权申请正在持续增长。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数据显示,今年1-5月,柯桥区共受理了3394件申请,核发2500多件。2021年1-5月登记申请同比增长了106.07%,核发登记同比增长了148.67%。

  姚欢庆教授表示,针对当前纺织面料花型存在的著作权纠纷,最关键还是要加强对商户的普法教育,提高版权保护意识,申请版权成本很低,一旦被告侵权,商户的成本反而很高;其次,相关的批发市场管理方应整理出关于花色等方面的数据库,帮助商户做花型检索等工作,数据库不断充实,也可以为花样版权AI比对提供更丰富的数据支撑。

  备注:1、《著作权法》第五十九条 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在诉讼程序中,被诉侵权人主张其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取得权利人的许可,或者具有本法规定的不经权利人许可而可以使用的情形。

  2、轻纺城商户张涛、李为、王林均为化名

  记者手记:问题始于意识

  窗帘花型的著作权纠纷,实则是著作权领域很细分的一个范畴。但记者实地走访过程中,在维权与侵权的表层之下,看到的是冲突的复杂性。

  从大的趋势而言,随着中国品牌崛起和走出去,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愈加凸显。我们在采访过程中发现,过往的既定思维,很可能成为商户在著作权纠纷中的“坑”。“没想到”、“没意识到”往往需要付出不菲的成本。所以,如何从思想、观念上,提高公众对于知识产权领域的保护意识,是非常关键的一步。

  对于当前知识产权维权领域出现的恶意诉讼、维权产业化的争论,需要厘清的是,恶意诉讼方如果主张拥有相关著作权利,但实则并不拥有,我们认为这是“恶意”的,但对被告侵权人而言,如果不能说明涉案产品的来源,他没有明确权利归属,亦存在“恶意”。从道德的角度而言,对于故意敲诈、通过诉讼牟利的行径,应该被谴责。而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如何通过更理性的方式,维护好自身的知识产权权利,不给投机者以可乘之机,是我们接下来要走的路。

稿件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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