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峰氨纶关于对外投资项目进展情况的公告
发表时间:2015-03-21 发表评论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投资项目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项目信息披露情况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7月10日由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发起设立温州民营银行的议案》,公司作为两个主发起人之一参与发起设立温州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民商银行”),以上事项的相关公告已发布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
二、目前项目进展情况
温州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组于2015年3月20日收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银监局”)《关于温州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和的《金融许可证》。
批复具体内容如下:
(一)、批准温州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
(二)、 核准机构名称为:温州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温州民商银行”)。
(三)、核准机构住所与营业场所为: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一至三层。
(四)、核准注册资本为20亿元人民币。
(五)、核准金融业务范围为: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人民币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六)、核准《温州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严格遵守该章程约定,在温州市区面向小微企业开展金融业务。
(七)、核准南存辉、徐志武、翁奕峰、姜捷、余雄平、曹绍国、孙一沿、侯念东董事的任职资格;核准丛培国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核准南存辉董事长的任职资格;核准侯念东行长的任职资格;核准倪朝晖副行长的任职资格;核准程林光、施正会行长助理的任职资格;核准江茜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核准袁斌首席信息官的任职资格。
根据浙江银监局要求,筹建工作组应自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持本批复和《金融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对外营业。工商、税务登记等法定程序完成后,应于1个月内向浙江银监局报告相关情况。
温州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浙江银监局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本公司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对本次对外投资事项的后续情况及 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20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项目信息披露情况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7月10日由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发起设立温州民营银行的议案》,公司作为两个主发起人之一参与发起设立温州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民商银行”),以上事项的相关公告已发布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
二、目前项目进展情况
温州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组于2015年3月20日收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银监局”)《关于温州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和的《金融许可证》。
批复具体内容如下:
(一)、批准温州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
(二)、 核准机构名称为:温州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温州民商银行”)。
(三)、核准机构住所与营业场所为: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一至三层。
(四)、核准注册资本为20亿元人民币。
(五)、核准金融业务范围为: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人民币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六)、核准《温州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严格遵守该章程约定,在温州市区面向小微企业开展金融业务。
(七)、核准南存辉、徐志武、翁奕峰、姜捷、余雄平、曹绍国、孙一沿、侯念东董事的任职资格;核准丛培国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核准南存辉董事长的任职资格;核准侯念东行长的任职资格;核准倪朝晖副行长的任职资格;核准程林光、施正会行长助理的任职资格;核准江茜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核准袁斌首席信息官的任职资格。
根据浙江银监局要求,筹建工作组应自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持本批复和《金融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对外营业。工商、税务登记等法定程序完成后,应于1个月内向浙江银监局报告相关情况。
温州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浙江银监局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本公司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对本次对外投资事项的后续情况及 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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