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如何应对欧盟贸易保护“新套路”?
发表时间:2017-10-25     发表评论

  日前,欧盟就新反倾销计算方法法规修改方案达成共识,新的反倾销幅度计算方法遵循“国别中立”原则,适用于欧盟进口产品的原产国存在“市场严重扭曲”情况。新法规预计将在今年年底前颁布实施。业内人士指出,欧盟此举是在变相延续反倾销“替代国”做法,中国对此应坚决予以抵制,并坚持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迫使欧盟纠正错误做法。

  日前,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代表在法国斯特拉斯堡就欧盟新反倾销计算方法法规修改方案达成共识,在未来反倾销调查中对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不再使用“替代国”方法,而将引入“市场扭曲”这一概念和标准,并就此签署非正式协议。

  专家指出,欧盟此举变相延续了反倾销“替代国”做法,是在“穿新鞋走老路”,不符合WTO规则。中国应积极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充分利用以往获得的胜诉经验,促使欧盟尊重WTO规则,同时中国也应更加注重对外贸易的多元化发展。

  以“市场扭曲”接替“替代国”

  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15条规定,WTO成员应在2016年12月11日终止在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中使用“替代国”数据的做法。

  截至目前,多数WTO成员已宣布在反倾销调查中放弃对华采用“替代国”做法,但以欧美为代表的一些WTO成员使出各式“花招”拒不履行上述义务,如故意将履行上述义务同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相混淆,或通过玩概念游戏变相延续歧视性和不公平做法。引入“市场扭曲”概念即是欧盟表面上履行WTO义务,实则继续推行贸易保护的做法。

  去年11月,欧盟委员会正式启动修改立法程序,向欧洲议会及理事会提交修订反倾销法规的提案,提出在进行贸易救济调查时,不再使用“非市场经济”和“市场经济”这样的名单分类,而是采取“国别中立”,侧重于调查那些国内价格或者成本中出现“市场扭曲”的情况。

  今年5月3日,欧盟成员国就修改反倾销立法达成一致,同意在未来反倾销调查中对WTO成员不再使用“替代国”做法,但同时要启用“市场扭曲”的概念和标准。根据当天达成的协议,在反倾销案例中,欧盟将会判断被调查国或者被调查行业是否存在“市场扭曲”,在确认“扭曲事实”的基础上,参考“国际市场价格”或者具有同等经济发展水平的第三国产品价格和成本作为标准来计算倾销幅度。

  如今,欧盟已就新反倾销计算方法法规修改方案达成共识。欧盟委员会10月3日发表新闻公报称,新的反倾销幅度计算方法遵循“国别中立”原则,适用于欧盟进口产品的原产国存在“市场严重扭曲”情况,例如政府对经济影响普遍存在、国有企业在市场占据主导、金融部门不独立等。新法规预计将在今年年底前颁布实施。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傅东辉在接受国际商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欧盟此举实则在变相延续“替代国”做法,是在“穿新鞋走老路”。同时,WTO并没有规定因为所谓的“市场扭曲”就可以在价格和成本上参考第三国产品进行替代,中国应坚决抵制这一行为,并坚持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从而约束欧盟,迫使其纠正错误做法。

  变被动为主动

  最新消息显示,欧洲自行车生产商协会向欧盟委员会提起申诉,指控从中国进口的廉价自行车接受政府的不公平补贴,低价在欧盟成员国倾销。欧盟委员会将于10月底决定是否就投诉展开调查。这或将成为第一起适用“市场扭曲”规则针对中国产品发起的反倾销调查案件。

  傅东辉建议,中方在应对欧盟未来的反倾销调查中,应注意抵制策略和技巧,充分利用已经获得的胜诉,如大获全胜的紧固件案等成果,来促使欧盟尊重WTO规则。

  不过,傅东辉同时指出,从目前情况看,发达国家在对中国的反倾销方面不会轻易罢手,中国要做好长期打算。“即使将来欧盟因推出‘市场扭曲’概念和标准在WTO争端解决机制败诉,欧盟还有可能会出台其他新的措施。”他认为,中国应在积极与欧盟进行各方面交涉的同时,主动拓展“一带一路”沿线贸易,寻求对外贸易的多元化发展。

稿件来源:国际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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