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丹化:债权确认事项
发表时间:2010-03-04     发表评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因对*ST 丹化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的债权表中记载的其债权金额存在异议,于2009年12月14日向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债权异议的诉讼,要求对其债权中的利息双倍计算,请求判令增加确认其债权5,581,946.63元。2010年1月19日,丹东中院下达(2010)丹民三初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书,对浦发大连利息双倍计算的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浦发大连承担。浦发大连在上诉期内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公司管理人于2010年3月1日向丹东中院提交债权确认的申请,丹东中院下达(2009)丹民三破字第2-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确认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的债权金额为47,387,639.32元(其中担保债权16,230,266.47元,普通债权31,157,372.85元);二、不予确认北京中丽制机化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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