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修改对华编织电热毯反倾销终裁结果
发表时间:2010-08-10 发表评论
2010年8月4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由于计算错误,决定修改对原产于中国的编织电热毯的反倾销终裁结果(见下表)。
美国修改对华编织电热毯作出的反倾销终裁结果
生产商/出口商 |
倾销幅度(%) |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宏国电子(深圳)有限公司(Hung Kuo Electronics(Shenzhen)Company Limited.) |
77.75 |
93.09 |
单独税率申请企业 | ||
宁波维科联合贸易集团有限公司(Ningbo V.K. Industry & Trading Co., Ltd.) |
77.75 |
93.09 |
宁波极发电器有限公司(Ningbo Jifa Electrical Appliances Co., Ltd.)或宁波锦春(极发)电器有限公司(Ningbo Jinchun Electric Appliances Co., Ltd.) |
77.75 |
93.09 |
中国普遍 |
174.85 |
174.85 |
2009年7月21日,美国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应国内企业Jarden Consumer Solutions公司的申请,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编织电热毯进行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63011000.00。2010年7月2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产品的倾销幅度为77.75%~174.85%。
稿件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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