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继续实施和停止执行的部分财税优惠政策
发表时间:2011-01-04     发表评论

  2011年继续实施和停止执行的部分财税优惠政策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促进经济回升向好,2008年第四季度以来,国家出台了对部分小型微利企业实施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及家电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对购买节能汽车给予补贴等一系列财税优惠政策。这些措施对扩大内需,推动节能减排,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继续实行结构性减税是2011年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继续对部分小型微利企业实施所得税优惠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落实好各项税费减免政策,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服务业发展。实施有利于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增加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另外,为加快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促进节能减排和资源循环利用,2011年继续采取财政补贴政策,支持全面推广节能汽车和加大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力度,继续实施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

  与此同时,汽车下乡和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于2010年12月31日执行完毕。经国务院批准,近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汽车下乡政策到期后停止执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10]1014号)、《关于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到期后停止执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10]1021号),明确了到期停止执行等有关政策并对做好后续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稿件来源:财政部新闻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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