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颁布外资并购安全审查规定 强化反规避
发表时间:2011-08-29    作者:俞岚 发表评论

  中国商务部26日颁布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境内企业的安全审查问题。此间专家说,与暂行规定相比,正式规定体现了强化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与反规避并举。规定将于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商务部贸研院专家梅新育接受中新社记者采访时说,《规定》在“反规避方面下了功夫”,不仅涵盖了目前已经暴露的规避手法,还涵盖了未来可能设计出来的规避手法,从而“弥补了一个重大漏洞”。

  这份《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提出,应从交易的实质内容和实际影响来判断并购交易是否属于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外国投资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实质规避并购安全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代持、信托、多层次再投资、租赁、贷款、协议控制、境外交易等方式。

  上述内容并未出现在今年3月颁布的《暂行规定》中。《暂行规定》的实施期间为2011年3月5日至8月31日。

  梅新育说,官方此次突出了反规避问题,或许是受到了“支付宝争端”的一些影响。

  在他看来,前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的阿里巴巴、雅虎和软银就阿里巴巴旗下支付宝的股权转移争端的关键,是“通过协议控制模式规避中国政府对外资控制的管理规定”。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利用外资一直以“绿地投资”,即新建投资为主。但最近几年,外资以并购方式进入中国呈加速发展态势,且其瞄准的对象往往是各行业的龙头企业。对于外资这种“斩首式”并购可能对中国产业带来的巨大风险,已经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和担忧。

  中国国务院办公厅今年2月曾就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下发通知。通知称,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军工及军工配套企业,重点、敏感军事设施周边企业,以及关系国防安全的其他单位;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企业,且实际控制权可能被外国投资者取得。

  与《暂行规定》相较,《规定》还新增了一条“保密条款”:参与并购安全审查的商务主管部门、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对并购安全审查中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梅新育说,保守国家秘密本来是题中应有之义,对相关企业而言,重要的是明确承担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这是加强了对相关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

稿件来源:中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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