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乔丹体育),广大普通老百姓耳熟能详细,其商标主形象是美国篮球明星乔丹跃起扣篮,在中国庞大的农村市场以廉价运动鞋的形象占据了相当大的市场,2010年销售收入达29.1亿元。然而,乔丹体育在品牌商标设计上彻头彻尾做到“拿来主义”,左抄“MICHAEL JORDAN”右抄“CONVERSE”,练足了抄袭模仿的山寨功夫。限于国情,洋“李逵”未必会到中国来打“李鬼”,但这回“李鬼”公司是决定彻底地到证券市场来丢脸了——该公司谋求IPO上市审核将于本月25日过会。一时之间,国内投资者舆情议论沸沸:“李鬼”公司在中国股市上市,典型的不要脸式地圈钱,创办人傍名牌、搭便车的心态是司马昭之心,还要上主板,不顾国际影响了?
“乔丹父子”躺着中枪 同被抢注
首先,令市场疑惑的是乔丹体育与美国篮球巨星Michael Jordan到底是什么关系?与耐克公司旗下的air jordan品牌又有什么关联?会不会始终面临被耐克公司起诉商标侵权的风险?乔丹体育在招股申报稿中用了很大的篇幅辩解这个问题,指“Jordan”作为普通外国人姓氏不具有特定性,与美国前NBA球星“迈克尔• 乔丹”不存在对应关系。针对耐克的air jordan品牌商标,乔丹体育称与其品牌差异度大、辨识度明显,且公司的“乔丹”系列商标在国内注册在先,耐克的“Jordan”系列商标在国内申请注册均处于驳回复审状态,不存在侵权的问题。
“Jordan”作为外国人姓氏确实不具特定性,翻译成“乔丹”也可以指向很多人。但在乔丹体育的申报稿中却出现了令人不解的“巧合”。公司申报稿164、168页其它注册商标栏出现“杰弗里乔丹”“马库斯乔丹”“JIEFULIQIAODAN”“MAKUSIQIAODAN”及其变体的商标,注册这样明显具有特定指向的商标意味什么呢?而美国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的两个儿子名字的中文译名正是“杰弗里•乔丹”和“马库斯•乔丹”。不知乔丹体育如何解释这一“巧合”?与“Jordan”的暧昧意犹未尽,名人之后也被山寨一番。乔丹体育与NBA的“结缘”还不止于此,它的关联公司中有一家干脆直接命名为“湖人队体育”。
与匡威争“五角星” 或将面临侵权起诉
除了“Jordan”之外,乔丹体育与耐克公司在商标权上彻底较上了劲。耐克的全资子公司匡威与乔丹体育在“五角星”商标权上的争讼也是旷日持久。由于质疑乔丹体育注册的第3848785号图形商标与自己的商标相似,2006年12月29日匡威将乔丹体育告到国家商标局,要求裁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至此,乔丹开始了与匡威一场围绕“五角星”图形长达5年的商标权争斗战。
乔丹体育的3848785号商标是在2003年12月17日申请注册的,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而匡威公司的“五角星”商标则是在2003年7月7日取得中国的商标注册证。双方第一次交锋在2010年2月24日揭晓,匡威申诉失败随后又向国家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在复审中,匡威认为其“converse及星图形”系列商标经长期使用及宣传,已在全球范围内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在中国广为知晓,成为事实上的驰名商标。而乔丹注册的商标与匡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乔丹商标构成了对匡威商标的复制和模仿,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日前,乔丹体育收到了国家商评委寄来的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围绕“五角星”图形的商标争斗战,乔丹体育暂时获胜。按照程序,匡威如不服该裁定,还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第一中院起诉。
据中国商标网信息显示,3848785号商标的异议复审于2011年10月20日完成。不过,乔丹体育的招股申报稿中并没有提到这一商标异议复审进程,也没有提示仍可能面临匡威公司侵权诉讼的风险。
对该公司的上市,业内专家也持否定态度:
1、模仿可能是很多企业创业初期必经的一个过程或阶段,但不能以此作为抵制创新或不去创新的借口。山寨和盗版短期内对生产者和消费者都是双重收益的,但长期来看,最终损害的是企业自身和民族的利益,丧失的是该产业内真正意义上民族品牌发展的机会。至少从其招股书披露的100多项商标来看,是认准了用JORDAN这个系列品牌走下去的决心,试问,姓名商标是否侵犯了名人的姓名权?该行为是否得到了乔丹本人的许可?
2、知识产权保护是一切创新的基础,如果对于正版没有这类保护或保护意识,大家都想着盗版或者山寨,即使正版也没有创新的动力(即使从市场化角度来说亦是如此,最终会蚕食其应得的利润甚至导致亏损),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国际板呼之欲出的今天,不能只考虑国内摆平,不顾国际影响,那绝对是狭隘的,有害的。举个例子,微软(微博)的正版系统卖50可能还是亏本的,而盗版卖5块还是有钱赚的(因为盗版除了侵权,并不需要付出额外的诸如研发、设计、产品推广等成本),但如果正版的产品没落了,盗版的又可以盗谁的版呢?所以盗版虽可逞一时之快,无论对生产者还是消费者而言,短期都可获利,但长远来看,牺牲的是产品不断发展的源动力,带来的是产品创新的惰性甚至停滞。
3、创新再举个例子,iPhone4价格虽高,但其和很多智能机的价格差体现的不仅是硬件,更重要的是软件,是设计,是模式,app store,认真玩过的应该都知道这点,包括nokia在内的很多厂商都想仿他的模式,有成功的吗?有能超越他的么?所以若非原创,做的再好,也只是山寨而已,而山寨的东西也只能卖山寨的价格。
4、上市公司是产业内各方面比较优秀的公司,有一定的示范和代表作用。如果只考虑盈利能力,不考虑社会影响、舆论导向、社会责任、企业诚信等方面,那么其示范和代表作用从何体现?再者,所谓盈利能力应为可持续的盈利能力,这种如果真存在侵权行为的公司,未来盈利的可持续性如何保证或能保证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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