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拟修正计算倾销差率有关价格调整部分征求评论
发表时间:2015-01-13     发表评论

  美国商务部(DOC)现行计算反倾销调查倾销差率之计算方式未将受调产品于销售时未建构,或未为消费者所知悉之价格调整条件纳入计算,以排除操控倾销差率之可能。

  惟美国国际贸易法院(CIT)去(103)年3月25日裁定对于商务部有关德国输美之轻磅热感应纸(Lightweight Thermal Paper from Germany)反倾销终判发回重审,CIT不同意该部前开现行计算方式,其理由为价格调整应包括消费者支出之任何改变。

  DOC去年12月31日公告,将修正计算倾销差率有关价格调整之规范,明订仅将受调产品于销售时已建构,或为消费者所知悉之价格调整条件纳入计算。提案如下(修正文字详美国联邦公报如附件):

  (一)§351.102(c)略以:价格调整意指对于受调产品或外国相似产品索价之变化,包含销售完成后之折扣及退款。

  (二)§351.401(b)(38)略以:依经调整后之价格计算出口价格、建构价格及正常价格;原则上不采纳使得倾销差率下降之价格调整,除非该价格调整条件于销售当时已建立,或为消费者知悉。

  (三)有意提出评论或建议者,应于本(104)年1月30日前择下列方式之一提交至DOC,该部将考虑并公告所有于期限前收到之评论,惟所有评论均须公开,不受理须对全部或部分资料保密之要求。

  1.采在线提交者:请将评论意见电子文件透过美国联邦立法在线入口网(Federal eRulemaking Portal)传送至DOC,该入口网之网址如下:http://www.regulations.gov, Docket No. ITA-2014-0001。

  2. 采书面提交者:书面意见及电子文件请以邮寄或转交方式送达至下列地址及收件人:

Pual Piquado, Assistant Secretary for Import, Administration, Room 1870, Department of Commerce, 14th Street

and Constitution Ave. NW., Washington, DC 20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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