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明确企业转让股权等八项收入计税问题
发表时间:2010-03-04    作者:张牡霞 发表评论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明确企业转让股权收入计税问题等八大企业所得税问题。

  对于企业转让股权收入的计税问题,通知指出,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通知强调,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通知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此外,通知还明确了债务重组收入确认问题、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以及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

稿件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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