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人社部网站13日消息,人社部发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稿》共7章57条,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向农民工足额支付一次工资。
《意见稿》指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依法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支付工资,应当每月至少向农民工足额支付一次工资。
其中,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以分别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计算和支付周期由双方约定,但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意见稿》明确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偿责任主体。
一是用人单位拖欠与其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二是用人单位拖欠与其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三是当有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的、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的、承包单位将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的三种情形之一,出现拖欠为完成相关工作任务或施工任务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的,由发包单位依法承担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
四是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无力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是用人单位依法合并或者分立时,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在实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偿农民工工资;但是,经与农民工协商一致的,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承担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
《意见稿》同时提出,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被人民法院裁定解散的,应当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决定自行解散的,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未依据规定清偿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实际控制人、主要出资人,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清偿前不得注册新用人单位或者作为新用人单位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
《意见稿》还提出了14条工程建设领域特别保障措施。包括,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落实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未落实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行业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开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并报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书面备案。开户银行负责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发现资金未按约定拨付等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并报告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工程竣工且经公示无拖欠工资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予以注销,账户内余额归开户单位所有等。
关于欠薪行为的惩戒,《意见稿》从四个方面明确了惩戒措施。
一是支付拖欠工资的利息。未根据本条例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所拖欠的工资和利息;逾期不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除可责令其向农民工加付赔偿金外,可对单位处拖欠金额一至二倍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二万至五万元的罚款。
二是行为限制和取消资格。工程建设领域用人单位未执行本条例有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存储工资保证金等规定的,除处以罚款外,在依法改正前不得承包其他施工项目;拒不改正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降低其建筑施工资质等级;拒不改正且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取消其建筑施工资质。
三是诚信制度和重大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严重拖欠工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其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在省级以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曝光 。
四是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等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高档生活消费、出行等方面予以限制。(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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