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指保证金提至12% 持仓限额降为100手
发表时间:2010-01-20    作者:于扬 发表评论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昨日就股指期货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修订稿和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了解,此次修订进一步完善了相关风险管理制度,强化了相关监管措施和要求。具体内容主要包括提高最低交易保证金到12%、持仓限额剧降为100手、取消熔断制度等。

  此次征求意见的范围包括中金所的《交易规则》及《交易细则》、《结算细则》、《结算会员结算业务细则》、《会员管理办法》、《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套期保值管理办法》、《信息管理办法》和《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等8项实施细则的修订稿和《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

  根据征求意见稿,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标的为沪深300指数,合约乘数为每点300元,报价最小变动价位为0.2点,合约月份为当月、下月及随后两个季月,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为上一个交易日结算价的±10%。

  与中金所原有规则相比,新规则提高了入市门槛,将股指期货最低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标准由10%提高至12%;为保证单边市下交易所调整保证金水平的针对性,修订单边市下对交易所调整保证金的限制性规定;收紧持仓限额。为防止价格操纵,将持仓限额标准由600手降为100手,同时强化大户报告监管要求;在强制减仓制度方面,将股指期货强制减仓的执行条件改为“期货交易连续出现同方向单边市”。

  在涨跌停板制度环节,考虑到季月合约的波动性可能较近月合约大,在规则中增加“季月合约上市首日涨跌停板幅度为挂牌基准价的±20%。上市首日成交的,于下一交易日恢复到合约规定的涨跌停板幅度;上市首日无成交的,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的规定。

  新规则取消了熔断制度。中金所考虑到该制度的复杂性、实施效果的不确定性和市场参与者的接受程度,目前实施该制度的条件还不够成熟,本次修订取消了原办法中有关熔断制度的规定。

  新规则还简化了套期保值申请和审批的程序,将套期保值的申请和审批单位由分合约审批改为按照品种审批,同时规定套期保值额度自获批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有效期内可以重复使用。通过修订,投资者进行套期保值可以在各个合约之间进行动态分配,避免因合约到期摘牌而需要频繁申请新的套期保值额度。另外,在信息披露制度方面,为保护会员和客户的商业秘密,新规则将“前20名会员的成交量、持仓量”改为“前20名结算会员的成交量、持仓量”。

稿件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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