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塑造无捷径 受害苦不堪言——“中捷商标”纠纷案始末
发表时间:2012-05-14    作者:赵林 发表评论

  近年来,随着国内缝企的发展,民族品牌的市场占有额和知名度均实现稳步提升,但随之而来的知识产权困扰也愈来愈多——商标侵权、假冒伪劣等行为,对企业辛苦树立的品牌形象及市场秩序造成恶劣影响。虽然行业企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不断加强,但类似事件仍时有发生,令受害企业苦不堪言。
  
  近年来,随着国内缝企的发展,民族品牌的市场占有额和知名度均实现稳步提升,但随之而来的知识产权困扰也愈来愈多——商标侵权、假冒伪劣等行为,对企业辛苦树立的品牌形象及市场秩序造成恶劣影响。虽然行业企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不断加强,但类似事件仍时有发生,令受害企业苦不堪言。

  日前,涉及缝制机械行业内两家生产企业,已持续多年的商标纠纷案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掀起了广大业内同仁对商标问题的关注和讨论。

  “中捷商标”纠纷案始末

  本起知识产权纠纷的焦点,围绕着“商标抢注”问题而展开。2004年初,广东中山人潘玉英(中山市海木缝纫配件厂权益人之一)以自然人的身份,在第11类照明器、灯等商品上,将中捷、飞跃、杰克、宝石、飞马、启翔、祥兴、宏运、福诚等行业知名企业的商标及图形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进行了申请。
  
  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公示信息,海木所申请的商标与上述企业的商标,无论是文字还是图案都基本一致。因此,在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后,相关的部分企业按照程序向有关部门提出异议,其中,当时已经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的飞跃、宝石所提出的商标异议被审查通过,并裁定申请者不得注册两家的相关商标。
  
  2005年10月,中捷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理由主要为潘玉英申请的“中捷”商标不仅与中捷公司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且侵犯了中捷的在先企业名称权。
  随后,中捷公司按照司法程序,进行逐级维权。2012年3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了“允许潘玉英在核准范围内使用所申请的商标及标识”的终审判决。
  
  中捷公司全权代表陈水才表示,“虽然败诉,但中捷公司仍将通过申请再审该案或者协商解决,以及在对方商标被核准注册后,向商评委提出撤销该商标的争议申请等途径继续维权”。
  
  陈水才还介绍说,在之前中捷公司遭遇的“中杰”侵权案中,就是在对方商标被核准注册后,通过撤销商标申请,成功取缔了对方的侵权商标,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笔者致电潘玉英方面,对方表示已经将所申请的“中捷”等商标进行了注册并投产,主要生产缝纫机灯,但相关品牌的产品还未上市销售。

  截止发稿时,笔者了解到,中捷公司已经聘请北京某专业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并已经根据要求,进行了证据的收集、整理和更新。

  商标纠纷案引发行业热议

  一位专业代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从法律层面看,潘玉英的商标注册申请通过审核,应当属于合法行为;但在申请之初,飞跃、宝石的成功异议,足以证明其行为的不合理性,从道德层面来说,这是不当竞争。”

  该律师表示:“据了解,中捷公司的商标在缝制设备市场拥有广泛的认知度和影响力,是行业的排头兵企业之一。2004年,中捷作为缝制机械行业首家民营企业实现了挂牌上市;2005年,获得‘中国名牌’称号;2009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而潘玉英作为生产缝制设备配套灯具的海木公司权益人之一,对中捷在行业内的影响力及品牌知名度肯定是有所了解的,在这样的前提下,其行为出发点难以令人信服;同时,在其注册的商标中,都是行业知名企业的品牌,明显有恶意抢注之嫌。”

  对于本起案件,行业内不少企业表达了各自的意见,绝大多数企业认为,树立品牌应脚踏实地,借商标投机进行“傍名牌”或许可以节省一定的品牌塑造费用,利用知名企业的品牌优势获得短期利益,但对企业的长期发展毫无补益,并会扰乱市场的正常秩序。

  一位企业家援引了极具代表性的“乔丹案”进行分析:2001年,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将“乔丹”进行了商标注册,取得巨大发展。然而,就在公司申请IPO上市的关键时刻,迈克尔•乔丹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不仅上市希望渺茫,还面临天价赔偿,无论最终此案件的最终结果如何,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和旗下品牌“乔丹”都将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而且短时间内难以挽回。

  一家行业龙头企业负责人总结说,近年来,缝制机械行业知识产权纠纷时有发生并有愈演愈烈之势,从假冒伪劣、商标侵权,再到现在的恶意抢注、商标投机,侵权方式不断增加,对企业合法权益造成的伤害也越来越大。
  
  “傍名牌”、“侵权热”的背后,一方面显示了民族品牌市场认知度和产品竞争力的不断提升;另一方面,也警醒行业企业在品牌化进程中,必须正视商标问题,正身立本,未雨绸缪,防微杜渐。

  品牌塑造无捷径

  从各企业的反映来看,广大行业同仁对本案达成了共识,并对纠纷双方在商标问题上采取的行为给予了定性。
  正如一位受访企业负责人所说的那样,“孰是孰非,公道自在人心”。而对中捷后续的维权,多数企业表示支持,将拭目以待。
  
  企业的立企之本是诚信。在品牌的塑造上,可以标新立异,可以独树一帜,但借助知名品牌的影响力“拉大旗,作虎皮”的行为,显然与诚信相悖。呼吁行业企业应秉承诚信原则,在提升品牌竞争力的过程中脚踏实地。

  但同时也应看到,缝制机械行业企业在做好产品,开拓市场的同时,对商标、品牌以及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必须提到相当的高度,不要给投机者可趁之机。

  对已经发生的、形成事实的侵权行为,要积极的寻求法律途径,对侵权者进行严惩,加大其违法成本,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共同打造行业市场竞争的良性风气,维护行业的健康发展。

  品牌建设合法商标是基础

  打造品牌的过程中,商标是基础,拥有合法的商标是建立品牌的第一步。但企业往往只对主营业务涉及的注册类别和主要市场进行了相关的商标申请,而忽略了其他类别和延伸市场的产权保护。
  
  据中国缝制机械协会统计,2011中国国际缝制设备展览会(CISMA2011)期间,从展前会刊的审定,到展中产权纠纷的受理和解决,再到展后相关责任的追查和处理,展会知识产权办公室接到的关于产权纠纷的投诉和申请均呈逐届上升趋势,其中很多都涉及商标纠纷。
  
  中缝协专职副理事长、科技委副主任林建龙表示:“为了应对业内日益增多的知识产权纠纷,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积极响应广大企业的需求,中国缝制机械协会审时度势,在中国缝制机械协会九届二次理事会上,出台《中国缝制机械协会专利纠纷调解管理办法》并正式实施,为广大行业企业搭建了行业内知识产权维权、解决纠纷的平台。”
  
  同时,林建龙副理事长强调,中缝协将委托协会科学技术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科技委)负责相关技术信息收集、信息沟通、纠纷调解、提出调解意见及建议等工作,并将根据需要设立专门的专家小组,以期能够为企业提供针对性服务,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缝制机械行业企业在做好产品,开拓市场的同时,对商标、品牌以及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必须提到相当的高度,不要给投机者可趁之机。
  
  对已经发生的、形成事实的侵权行为,要积极的寻求法律途径,对侵权者进行严惩,加大其违法成本,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共同打造行业市场竞争的良性风气,维护行业的健康发展。

稿件来源:中国服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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