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
发表时间:2010-02-09    作者:申屠青南 发表评论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8日宣布,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8日起正式实施。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具有至少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商品期货交易成交记录。在股指期货推出初期,保证金比例将适度上调。

  对于市场关注的保证金比例问题,这位负责人表示,12%是最低要求,在推出初期肯定要更高,期货公司也要在中金所收取的保证金基础上再提高向客户收取保证金的比例。周边市场在股指期货刚推出时,收取的保证金比例也比较高。“推出初期,保证金比例一般覆盖1.5个涨停板比较合适。”

  1月15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中金所、中国期货业协会也发布了配套文件,同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到1月22日结束。期间,共收到反馈意见52条,其中期货公司、证券公司及其他机构的意见17条,个人投资者意见35条。

  中金所相关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在开户硬性条件中,仿真交易经验为累计10个交易日,而不要求是连续的。同时,中金所相关操作指引明确规定,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作为个人信用报告的权威出具机关。

  为保证适当性制度的实施效果,根据有关意见,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明确,期货公司和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其经营场所为投资者办理股指期货开户手续,即必须临柜开户,禁止非现场开户。

  此外,中金所实施办法中增加了期货公司、证券公司业务对接要求,并规定期货公司对证券公司的相关业务进行复核。股指期货适当性制度实施过程中,期货公司有审慎选择客户的义务,客户有如实陈述自身情况的义务。

  没有采纳的意见主要涉及资金门槛要求和综合评估程序。证监会认为,对于高风险产品设定准入资金门槛是国际上比较成熟的做法,是对中介机构“将适当的产品卖给适当的投资者”的要求,考虑到期货交易的基本风险控制要求,50万元的资金门槛是合适的。

稿件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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