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良国际须10.3亿港元回购面临除牌
发表时间:2012-06-22 发表评论
停牌2年多,历时12天审讯,6月21日,香港高等法院宣布了判决理由,为洪良国际案最终画上句号。
两周前,洪良国际曾以诉讼方式为由,在高等法院开审该案当天申请暂停赔偿诉讼。21日在宣布判决理由时,香港高院指出,该案适用民事程序,即便存在法庭是否对该案有司法管辖权的问题,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3条,这个问题也应当是在法庭听取所有证据和证词后再来决定。
“《证券及期货条例》已经规定得非常明确。”香港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对记者表示,该条例已经赋予证监会调查和启动相关程序的权利,只是历史上从未用过。
在6月20日向香港高院提交的议定事实陈述书中,洪良国际承认其违反了《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98条,即承认其招股书在主要项目上使用了虚假及具误导性的数据,诱使投资者认购及买入洪良股份。证监会表示,这足以让法庭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3条行使权力,可按其决定作出补救命令。
根据议定事实陈述书,夏利士法官还命令洪良国际向大约7700名现时持有洪良股份的公众股东回购他们的股份。回购资金总额达10.3亿港元,除此前根据2010年3月29日的临时命令已经冻结的约8.32亿港元外,法庭还命令洪良国际在28天内缴付约1.98亿港元的额外款项。
“(洪良国际的回购)在法律上来说是回转。”上述律师解释,而回购之后股权登记将完全注销,洪良国际可能面临除牌。
据悉,除支付自身诉讼费外,法庭还命令洪良国际支付证监会讼费700万港元。
稿件来源:21世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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