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良国际IPO造假庭审直击:证监会力主尽快退还10亿募资
发表时间:2012-06-06    作者:秦伟 发表评论

   招股资料造假的洪良国际(0946.HK)正对被冻结的近10亿港元资金做最后争取。

   6月5日,经过一天辩论,香港高等法院仍未就应循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程序给出定论。负责审理该案的夏利士法官表示将于明日继续审理。

   2010年3月,香港证监会(下称“证监会”)已经获得高等法院禁令,冻结了洪良国际2009年上市集资所得共9.974亿港元,并寻求用来赔偿给洪良国际的投资者。6月4日,本是证监会寻求将冻结资金赔偿给投资者一案开审,但洪良国际却突然向高等法院申请暂停赔偿诉讼。

   洪良国际代表律师Charles Manzoni认为,证监会应该循刑事方式起诉洪良国际,而非循民事方式起诉。证监会代表律师则指出,洪良国际的董事并不在香港,循刑事起诉并不可行。

   “如果法院接受了洪良国际的理据,投资者获得赔偿的时间将被拖延。”香港一位不愿公开姓名的法律界人士认为。

   激辩司法程序

   证监会援引《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3条,通过民事程序对洪良国际提起诉讼,要求洪良国际将近10亿港元上市集资款退还给认购股份的投资者。

   6月5日庭审时, Charles Manzoni则多次强调,根据诉讼性质,即证监会对洪良国际的欺诈指控应以刑事程序处理,法官不应在民事案中审理证监会对洪良国际的指控。

   “采用刑事或者民事诉讼,举证标准有很大不同。”上述法律界人士表示,如果以刑事程序提起诉讼,证监会面临的举证标准更高,刑事诉讼必须在不存在任何合理疑点的情况下,才能裁定被告有罪。

   洪良国际方面此前在庭上曾指出,如果依据刑事诉讼的举证标准,证监会及涉案人士的会面记录全部不能被法院采纳,因为相关人员在会面前,未获得“可以不做出对自身不利的证词”的警告。

   证监会代表律师反驳称,在该案中刑事诉讼不仅不切实际,而且证监会对刑事检控也没有任何兴趣。他指出,证监会所做一切旨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希望投资者可以尽快取回资金。

   洪良国际于2009年在香港上市,但这家公司的董事身处台湾,生产基地在内地,注册地则在开曼群岛。

   去年7月,证监会曾希望援引《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3条,要求法院采取简易程序,即毋须经正审来裁定洪良国际一案。但法官下令案件正审。

   对证监会而言,如果此案推翻其通过民事诉讼为投资者索偿的可能,那么证监会诉老虎基金案也将新添变数。在该案中,证监会同样是引用第213条,要求法院声明老虎基金曾进行内幕交易。今年2月,上诉庭刚改判证监会上诉成功。目前,老虎基金案正在终审法院排期上诉。

   赔偿过多?

   除了就诉讼程序问题争论外,Charles Manzoni还指出,证监会对洪良国际要求的处罚也存在不合理之处。

   2010年3月,证监会入禀高等法院,指洪良国际招股书资料虚假具有误导性,严重夸大财务数据。Charles Manzoni以此为据,认为洪良国际赔偿的对象应当是那些依据招股书而做出投资判断的投资者,而非所有持股人。他指二级市场买卖股票并不需要参考招股书资料。

   夏利士法官则认为,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判断时会参考可得的公开资料,这其中就可能包括招股书中提供的资料,即便是在此后的二级市场买卖,也可能会受到招股书误导。

   洪良国际由台湾富商萧登波创办,在中国内地经营服装及布料生产,2009年挂牌后仅三个月即被爆财务造假,2010年3月被证监会勒令停牌。

稿件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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